申请执行人李徐州,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陶娜,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陶守远,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陶娜的父亲。被执行人胡秀英,女,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陶娜的母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27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陶娜、陶守远、胡秀英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77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王福逊
书记员:段鸣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