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士冻,男,1966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申请执行人邓敏,女,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中原,男,1989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刘中原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阜刑初字第00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就民事赔偿部分申请执行人张士冻、邓敏于2012年11月16日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立案执行。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阜刑初字第00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刘中原对任自龙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士冻、邓敏各项损失计人民币333777.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中原狱中服刑,本院依法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阜刑初字第00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王福逊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段鸣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