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克旺,男,194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4212219440217089x住安徽省临泉县陶老乡徐大庄行政村徐大庄。被执行人徐克园,男,1967年7月6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徐克旺与徐克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一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克旺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2012)临民一初字第00405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徐克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徐克园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提出,本案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本人不应再承担判决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一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为2011年3月16日,判决履行期限为20日,申请执行期限的届满日期为2013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徐克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13年4月19日,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二年的申请执行期限,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一初字第135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孟坤
书记员:段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