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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亚梅与李培彪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委字第000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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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亚梅,女,195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李培彪,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2)芗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扣划李培彪之妻王燕侠银行存款13634.56元,余款32448.21元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勇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2)芗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王福逊

书记员:段鸣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