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被执行人史磊,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92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史磊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史磊之妻刘翠芳(341221197705183809)银行存款62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史磊之妻刘翠芳银行存款494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王福逊
书记员:毛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