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跃平(曾用名李耀平),男,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杨允涛,男,1993年7月3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312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杨允涛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全部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允涛未婚,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家中运输车辆由杨允涛、杨玉康(杨允涛之父)共同经营,杨允涛之母张侠银行存款系共同收入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允涛之母张侠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王福逊
书记员:毛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