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长安,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常晓俊,女,197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泉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00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常晓俊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12号民事判决书中常晓俊支付刘长安435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张世东审判员:王福逊
书记员:段鸣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