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被执行人:江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江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某某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会刚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被执行人:江某某,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江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某某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2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会刚
书记员:张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