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爱娥,女。被执行人杜军停,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爱娥与被执行人杜军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军停履行了(2012)正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2)正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永庆
书记员:杜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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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武爱娥,女。被执行人杜军停,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爱娥与被执行人杜军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杜军停履行了(2012)正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2)正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永庆
书记员:杜光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