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念先(已故),女。被执行人刘莉琴,女。
关于罗念先与刘莉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南溪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莉琴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罗念先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本院查明: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受理本案,申请执行人罗念先已于2013年3月27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罗念对被执行人刘莉琴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唐升龙执行员陈兵执行员唐升华
书记员:沈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