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承林,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略。被申请人张昌喜,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略。
申请人张承林与被申请人张昌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安汉民初字第0188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申请人张昌喜给付申请人张承林人民币共计42000元(含已给付20000元)。调解生效后,被申请人张昌喜未自觉履行调解义务。申请人张承林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张昌喜已自觉履行调解义务、给付申请人张承林42000元(含已给付的20000元),申请人张承林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18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徐东升
书记员:黄方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