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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承林与张昌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安汉执字第00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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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承林,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略。被申请人张昌喜,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农民,住址略。

申请人张承林与被申请人张昌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安汉民初字第0188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申请人张昌喜给付申请人张承林人民币共计42000元(含已给付20000元)。调解生效后,被申请人张昌喜未自觉履行调解义务。申请人张承林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张昌喜已自觉履行调解义务、给付申请人张承林42000元(含已给付的20000元),申请人张承林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18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徐东升

书记员:黄方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