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叶明强,男,汉族,生于1967年2月2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双龙镇,农民。被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保险安康支公司)。
地址:陕西省安康市东大街29号。负责人:梁贵平。组织机构代码:76634454-4。申请人叶明强与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安汉民初字第018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给付申请人叶明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09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华联保险安康支公司已履行了给付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18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黄福建
书记员:张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