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明信,男,生于1954年8月27日,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农民,现住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被申请人王建国,男,生于1971年5月16日,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住南阳市镇平县遮山镇。
原告白明信与被告刘正涛、王建国、南阳航天水泥公司、大地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2)安汉民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白明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人白明信要求被申请人王建国给付赔偿款13753.47元(含已垫付的4628.5元),案件诉讼费3000元,经电话督促,被申请人王建国已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涛审判员::唐炜代理审判员::杜圣林
书记员::刘维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