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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白明信与刘正涛、王建国、南阳航天水泥公司、大地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安汉执字第00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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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白明信,男,生于1954年8月27日,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农民,现住安康市汉滨区恒口镇。被申请人王建国,男,生于1971年5月16日,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住南阳市镇平县遮山镇。

原告白明信与被告刘正涛、王建国、南阳航天水泥公司、大地财险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12)安汉民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白明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人白明信要求被申请人王建国给付赔偿款13753.47元(含已垫付的4628.5元),案件诉讼费3000元,经电话督促,被申请人王建国已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涛审判员::唐炜代理审判员::杜圣林

书记员::刘维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