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昌方,男,汉族,1996年6月7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五里镇张光石村**。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安康支公司)。住所地安康市育才西路151附**。组织机构代码76630332-0。法定代表人慕朝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丽雯,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昌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永安保险安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永安保险安康支公司于2012年11月14日向本院缴纳案件款64351.38元、执行费250元。该执行款项本院于当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朱昌方。本案已全部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安汉民初字第0137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杰
书记员:姜知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