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惠芳,农民。被执行人马功法,农民。被执行人郑彩芹,农民。
申请执行人王惠芳与被执行人马功法、郑彩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折抵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车发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