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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保山、姜彩芳、王斌非因工死亡待遇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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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保山。申请执行人姜彩芳。申请执行人王斌。法定代理人韩彩玲,女,1976年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组织机构代码:264850228。法定代表人王进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保山、姜彩芳、王斌与被执行人青岛旭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8日到庭履行12960元的还款义务,故本案结案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仲案字(2007)第22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任敦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