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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矫学彩与被执行人青岛唐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等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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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矫学彩,男,1952年8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唐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方鑫,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矫学彩与被执行人青岛唐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等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25日到庭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他案款及利息,本案结案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2)第132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丁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