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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敏与青岛宝拿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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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敏,农民。被执行人青岛宝拿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1806537-2。法定代表人崔明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刘敏与被执行人青岛宝拿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祝洪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