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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元植与青岛丽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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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元植,男,朝鲜族,1955年9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青岛丽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秦家小水村。法定代表人金基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李元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2]第121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丽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2]第121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蒋涛审判员:刘书波

书记员:刘同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