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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文林与青岛艾迪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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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文林,男,198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莱西市。被执行人青岛艾迪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傅家埠社区(空港路千禧国际村西1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王照忠,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文林与被执行人青岛艾迪森科技有限公司经济赔偿金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10日到庭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其他案款及利息,本案结案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字〔2012〕第1260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丁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