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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解留起与青岛市城阳区刘家火锅城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2)城执字第1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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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解留起,男,汉族,1977年4月11日生,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刘家火锅城,住所地城阳区。注册号:370214600277263。法定代表人刘同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解留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38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刘家火锅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在执行中,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3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刘赞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