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喜银与青岛明星刀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7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喜银,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生,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青岛明星刀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南万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7027778-6。法定代表人金明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喜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0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明星刀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经过执行,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0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刘赞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