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海涛,农民。被执行人青岛丽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工业园新奥燃气西500米。法定代表人李延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海涛与被执行人青岛丽尚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强制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青岛丽尚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460元(含执行费、逾期利息等)扣划到院。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2)第114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卓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