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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门青与青岛四季春天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1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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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门青,农民。被执行人青岛四季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组织机构代码:56471121-1。法定代表人林黎勇,该公司总裁。

申请执行人门青与被执行人青岛四季春天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部分受偿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城劳人仲案字(2012)第1159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车发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