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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亚彬与青岛广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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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亚彬,农民。被执行人青岛广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演礼社区。法定代表人陈婕珊,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亚彬与被执行人青岛广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月30日已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交纳了该案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1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审判员:张燕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卓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