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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永民执字第00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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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女,住永寿县店头镇。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永寿县店头镇。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该房屋转租合同;二、被告王某某同意退还原告许某某房屋转租定金2000元,原告同意接受;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许某某自愿承担。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永民初字第0019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长:荔智高代理审判员:马艺文代理审判员:田蓉艳

书记员:杜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