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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成南、张飞等与王长会、陈先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五民二初字第00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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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文书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成南,保险公司退休职工。原告:张飞,奥达面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告:彭万彬,奥达面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原告:李成会,奥达面业有限公司生产负责人。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敬之,五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长会,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奥达面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五河县。被告:陈先荣,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牛学虎,五河县头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邱永超,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南、张飞、彭万彬、李成会与被告王长会、陈先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判长:陈彩先审判员:周云人民陪审员:陈艳

书记员:陈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