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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安庆市某某局与潘某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迎民保字第0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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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文书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安庆市某某局,住所地安庆市。被申请人潘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申请人安庆市某某局与被申请人潘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潘某所有的位于安庆市某某门面房(建筑面积72.92㎡),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某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潘某所有的位于安庆市某某门面房一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曹志

书记员:吴思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