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庆市某某局,住所地安庆市。被申请人潘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申请人安庆市某某局与被申请人潘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潘某所有的位于安庆市某某门面房(建筑面积72.92㎡),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某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潘某所有的位于安庆市某某门面房一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曹志
书记员:吴思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