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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安徽辉跃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与崔风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长民二初字第0005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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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文书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安徽辉跃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保,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道虎、胡向林,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风华,男,1968年05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顺、李涛,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辉跃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崔风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经受理本案被告崔风华诉本案原告安徽辉跃土石方运输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未审理结束,本案必须以上述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胡守珍

书记员:钟友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