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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书芝与王凤高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房民初字第0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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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文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书芝,女,1946年6月13日出生。被告王凤高,男,1940年8月17日出生,医生。被告李福禄,男,57岁。委托代理人刘国锋,河北省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芝诉被告王凤高、李福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书芝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维利

书记员:王欢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