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书芝,女,1946年6月13日出生。被告王凤高,男,1940年8月17日出生,医生。被告李福禄,男,57岁。委托代理人刘国锋,河北省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芝诉被告王凤高、李福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书芝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维利
书记员:王欢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