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曾某。被执行人张某乙。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张某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曾某、张某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3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张某甲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曾某、张某乙已为该房屋办理了抵押他项权证,该房屋暂时无法过户到申请人名下。为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李某某、张某甲所有的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某乙名下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恒香花园011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夏记香
书记员:纪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