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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徐小晶与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淇滨民初字第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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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文书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小晶,女,1986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小晶与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小晶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振平

书记员:秦凯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