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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艾瑞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淇滨刑初字第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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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瑞,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辩护人直艳军,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13)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瑞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绍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瑞及其辩护人直艳军、被害人艾树青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艾瑞酒后回想起与艾树青的纠纷,心中恼怒,于2012年11月17日凌晨3时许,叫醒正在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艾庄村代销点睡觉的艾树青,并与之发生争吵。争吵期间,被告人艾瑞用伸缩棍将艾树青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艾树青头部之损伤构成轻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艾瑞亲属与被害人艾树青达成赔偿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艾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艾树青的陈述,证人靳**、张**的证言,伤情检验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照片,调解协议,收到条,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艾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4年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伟代理审判员:朱晨曦人民陪审员:郭萍

书记员:刘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