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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庄雪云、庄嘉荣与珠海市港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丽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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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文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庄雪云,女,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1968年9月15日出生。原告庄嘉荣,男,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2006年6月3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庄雪云,系原告庄嘉荣母亲。被告珠海市港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巍国华。被告丁丽霞,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1961年11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庄雪云、庄嘉荣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珠海市港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南路******号,保全限额以2500万元为限。原告庄雪云自愿提供其名下的珠海市香洲区**号、**号、**号、**号、**号商铺(粤房地证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及珠海市拱北华平路******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庄雪云、庄嘉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南路******号[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于2013年1月21日出具的房地产限制(查封)登记表载明该房权利人为珠海市港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但该登记表附件载明该房已办证至丁丽霞名下],查封金额以人民币2500万元为限。查封期间,上述房屋可以居住、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吴巧贤审判员:胡小青审判员:谢丽琼

书记员:杨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