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玉蓉。原告张晖。委托代理人白贵强,系成都市金牛区土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开晶。被告吴坤明。委托代理人蒲东,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玉蓉、张晖与被告张开晶、吴坤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苏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周玉蓉、张晖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玉蓉、张晖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玉蓉、张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玉蓉、张晖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潘苏华
书记员:扎西央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