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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周玉蓉、张晖诉张开晶、吴坤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锦江民初字第1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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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玉蓉。原告张晖。委托代理人白贵强,系成都市金牛区土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开晶。被告吴坤明。委托代理人蒲东,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玉蓉、张晖与被告张开晶、吴坤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苏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周玉蓉、张晖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玉蓉、张晖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玉蓉、张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玉蓉、张晖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潘苏华

书记员:扎西央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