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2

五河县朱顶镇朱顶村村委员会与朱志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五民二初字第0036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文书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五河县朱顶镇朱顶村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守干,该村主任。被告:朱志米,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傅健,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顶村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夏怀兵

书记员:栗艳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