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五河县朱顶镇朱顶村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守干,该村主任。被告:朱志米,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傅健,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顶村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夏怀兵
书记员:栗艳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五河县朱顶镇朱顶村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守干,该村主任。被告:朱志米,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五河县。委托代理人:傅健,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顶村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夏怀兵
书记员:栗艳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