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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泌阳县羊册镇砚洼村组与泌阳县羊册镇砚洼村委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泌民初字第1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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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文书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泌阳县羊册镇砚洼村组。代表人李国印,村组代表。委托代理人王磊,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泌阳县羊册镇砚洼村委。代表人王万坡,任该村委会主任。第三人王丰瑞,男,现年37岁,汉族,农民,住泌阳县。第三人万恩博,男,现年35岁,汉族,农民,住泌阳县(现住羊册街西养牛场)。委托代理人张坡,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羊册镇砚洼村组诉被告泌阳县羊册镇砚洼村委、第三人王丰瑞、万恩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泌阳县羊册镇砚洼村组于2012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羊册镇砚洼村组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泌阳县羊册镇砚洼村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强

书记员:王太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