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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鰢素芳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彭代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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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谢素芬,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全层****。负责人陆铭瑜。被告彭代富,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叶国维,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春梅

书记员:杨静(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