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郑金沿与郑锡亮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杭淳汾民初字第8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相邻关系纠纷文书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郑金沿。被告:郑锡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沿与被告郑锡亮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锡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郑金沿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郑锡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金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郑金沿负担。

审判员:蒋烟明

代书记员:蔡姣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