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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章小放与章长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淳民一初字第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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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章小放。委托代理人郑万穗。被告章长军。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小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章小放负担。

审判员:詹鹏飞

书记员:张清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