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小放。委托代理人郑万穗。被告章长军。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小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章小放负担。
审判员:詹鹏飞
书记员:张清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8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章小放。委托代理人郑万穗。被告章长军。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小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章小放负担。
审判员:詹鹏飞
书记员:张清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