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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原告周秀玲诉被告宋巧云一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莲民一初字第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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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秀玲,女,195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西大新区7号楼3单元1层东户。被告宋巧云,女,1956年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西大新区7号楼3单元2层东户。

本院认为,原告周秀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秀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00元。

审判员:樊世元

书记员:赵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