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海锋,男。被执行人陕西四海同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四海同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5538元(叁拾捌万伍仟伍佰叁拾捌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曹青元
书记员:林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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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海锋,男。被执行人陕西四海同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查询、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四海同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5538元(叁拾捌万伍仟伍佰叁拾捌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曹青元
书记员:林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