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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陈祥生与杨高财、周桂琼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兴执字第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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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祥生。被执行人杨高财。被执行人周桂琼,系杨高财的妻妹。

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兴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代和

书记员:张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