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8

顾正伟与阿克塞县星月餐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阿民初字第2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顾正伟,男。委托代理人刘治民,阿克塞县红柳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阿克塞县星月餐厅。法定代表人沃肯,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化斌,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正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正伟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段晓明审判员:康秀琴审判员:冯多洋

书记员:王远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