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正伟,男。委托代理人刘治民,阿克塞县红柳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阿克塞县星月餐厅。法定代表人沃肯,经理。委托代理人袁化斌,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正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正伟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段晓明审判员:康秀琴审判员:冯多洋
书记员:王远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