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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马热亚、阿布开西与吾哈甫在畜群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阿民保字第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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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加马热亚,女。申请人阿布开西,男。被申请人吾哈甫,男。申请人加马热亚、阿布开西与被申请人吾哈甫在畜群承包经营期间为价值43600元的骆驼、马匹、草料及铁门发生纠纷。因被申请人吾哈甫在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无住所,也无其它财产,申请人于2008年7凡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吾哈甫的100羊只予以扣押。申请人加马热亚、阿布开西已向本院提交了其所有的100羊只予以担保。

扣押被申请人吾哈甫100只羊(其羊只结构如下:绵母羊29只,绵羊羔9只,山母羊46只,山羊羔16只)。该财产由被申请人吾哈甫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段晓明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