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加马热亚,女。申请人阿布开西,男。被申请人吾哈甫,男。申请人加马热亚、阿布开西与被申请人吾哈甫在畜群承包经营期间为价值43600元的骆驼、马匹、草料及铁门发生纠纷。因被申请人吾哈甫在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无住所,也无其它财产,申请人于2008年7凡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吾哈甫的100羊只予以扣押。申请人加马热亚、阿布开西已向本院提交了其所有的100羊只予以担保。
扣押被申请人吾哈甫100只羊(其羊只结构如下:绵母羊29只,绵羊羔9只,山母羊46只,山羊羔16只)。该财产由被申请人吾哈甫保管。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段晓明
书记员:王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