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国营安南坝石棉矿。法定代表人:欧阳东林,系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张士奇,系该矿职代会主任。被告:若羌县祁曼区金龙石棉矿。法定代表人:于生龙,矿长,现住敦煌市七里镇铁家堡四队。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或损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停放在安南坝石棉矿附近的孰煌农场石棉矿的机械设备。二、该财产由原告负责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栽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阿尔斯坦
书记员:王俊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