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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1998

国管安南坝石棉矿与若羌县祁曼区金龙石棉矿石棉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998)阿法经裁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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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1998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国营安南坝石棉矿。法定代表人:欧阳东林,系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张士奇,系该矿职代会主任。被告:若羌县祁曼区金龙石棉矿。法定代表人:于生龙,矿长,现住敦煌市七里镇铁家堡四队。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的转移或损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停放在安南坝石棉矿附近的孰煌农场石棉矿的机械设备。二、该财产由原告负责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栽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阿尔斯坦

书记员:王俊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