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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1997

李文云与敦煌市残联会经销部买卖石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997)阿法民裁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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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1997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李文云,男。委托代理人:鲁成汉。委托代理人:高炀善,酒泉红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煌市残联会经销部。法定代表人:王登荣,男,残联会主席。委托代理人:汤成儒,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云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敦煌市残联会经销部存放在柳园工贸公司货场138号货位的石棉37吨。本裁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田永虎审判员:阿尔斯组审判员:段跷明

书记员:刘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