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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1998

郓淑琴与孙锁承包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998)阿法民裁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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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1998年文书一审程序

申请人:郓淑琴,女。被申请人:孙锁岐,男。申请人郓淑琴因被申请人孙锁岐拒付申请人在转包商店期间的承包费,于1998年5月15日向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被申请人存放在五号山商店内的货物予以查封,并已交了保全金。

查封被申请人存放在红柳沟五号山上商店内的货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阿尔斯坦

书记员:王俊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