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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1992

닏承国诉苏承坤、李华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辽0281民初字第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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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1992年文书一审程序

原告:苏某,男。被告:苏某某,男。被告:李某某,女。

原告苏某诉被告苏某某、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义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被告苏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某诉称,1992年4月15日,被告苏某某因结婚登记年龄不够,便冒用原告的身份信息与李某某登记结婚,此举不仅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也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苏某与李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苏某某辩称,我登记的时候年龄不够,我就用我哥哥的身份信息与李某某办理登记手续。被告李某某辩称,登记时苏某某年龄不够,他就用了他哥哥的身份信息与我办理了登记手续。

经审理查明,1992年4月15日,被告苏某某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冒用其哥哥苏某的身份信息与被告李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苏某起诉要求宣告苏某与李某某1992年4月15日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无效另查,原告苏某于1993年11月19日与案外人韩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可以采信。

原告苏某诉被告苏某某、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义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被告苏某某、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