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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木哈买提诉蔡廷智、陈鹤文、张国平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8)阿民执字第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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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8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木哈买提,男,哈萨克族。被申请执行人蔡延智,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陈鹤文,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张国平,男,汉族。第三人许长月,男,汉族。

解除对被执行人蔡延智所有的位于阿克塞县红柳湾镇商业一条街78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阿尔斯坦

书记员:蔡彦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