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木哈买提,男,哈萨克族。被申请执行人蔡延智,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陈鹤文,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张国平,男,汉族。第三人许长月,男,汉族。
解除对被执行人蔡延智所有的位于阿克塞县红柳湾镇商业一条街78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阿尔斯坦
书记员:蔡彦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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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木哈买提,男,哈萨克族。被申请执行人蔡延智,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陈鹤文,男,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张国平,男,汉族。第三人许长月,男,汉族。
解除对被执行人蔡延智所有的位于阿克塞县红柳湾镇商业一条街78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阿尔斯坦
书记员:蔡彦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